第03版:综合

恋爱期间转账给对方 持据可追

  情侣之间吃饭、看电影、送礼物等行为,无疑是爱意的表达。但当爱情消逝,曾经的花费和转账,很有可能引发矛盾。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能不能要回?近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5月至11月,原告小帅(化名)与被告小美(化名)正沉浸在恋爱的甜蜜之中。然而,这段感情却没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分手后,双方因为恋爱期间的转账问题对簿公堂。原告拿出4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上面清楚地显示,在恋爱期间,他分4次向被告转账:2023年5月16日转300元,2023年9月7日转3000元,2023年10月9日转5000元,2023年11月13日转2000元,总计10300元。原告表示,其中有些钱是因为自己微信没钱,让母亲转给被告的。此外,原告还主张被告因家人生病向其借款3000元,但未能提供支付凭证。被告承认收到了10300元,却坚称这些钱是原告自愿给其花的,并非借款。对于那3000元,被告表示记不清了,也不认可借款一说。
  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原告在聊天中提到:“咱们认识到现在,你困难的时候信用卡也还不了,我和你都不熟悉还借给了你2000还信用卡,你要买手机没钱就借给了你3000,你做手术缺钱借给你5000……”被告则回应:“我向你借的我会还你,这个我跟你好的时候就说过吧……工资不高,明年前半年我还你。”原告还曾要求被告打借条,被告则认为微信转账记录就是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支付的10300元有转账凭证且被告认可收到,予以认定;而原告主张的另外3000元,因无证据且被告不认可,不予认定。虽然转账发生在恋爱期间,但从聊天记录中被告承诺还款的内容来看,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考虑到双方的恋爱关系和当地消费水平,主审法官将恋爱期间日常消费开支小于1000元(含1000元)的认定为维系感情的支出,确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1万元。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虽对收到款项无异议,但主张款项是恋爱期间原告给予的,不应还款。然而,被告曾作出返还的意思表示,所以承担1万元还款责任符合实际情况。关于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要回,主要看转账意图和款项用途。有明确借款表示和证据的,更易要求返还;若是表达感情的正常支出或日常消费,分手时则很难要回。为避免此类纠纷,情侣间应尽量保留转账及聊天记录,发生大额借款时最好出具借条,这样既能维护感情,又能避免分手后的财产损失。

通讯员吕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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