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出借信用卡 借条被认定无效

  生活中,大家可能都遇到过朋友急需借钱但自己恰好没有的情况,有些人会碍于情面,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朋友透支消费,认为只要签了借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万一朋友还不上钱,签订的借条是否有效呢?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承办法官依法判决被告出具的借条无效。
  大江(化名)和小峰(化名)是相识多年的老朋友,2019年初,小峰以经济拮据为由向大江借款,尽管大江手头并不宽裕,但碍于情面,便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了小峰。小峰当即给大江出具了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大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借款人小峰,2019年1月3日。”可后来,小峰更换了手机号,大江联系不到小峰,银行的催款电话也一个接一个打来,为避免个人信用受损,大江不得不自行承担了这笔债务。直至2024年6月底,大江终于还清了银行的所有款项,但在此期间,他始终未能联系上小峰。无奈之下,大江将小峰诉至法院,要求小峰偿还6万元借款及利息,共计8.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应来源于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而案涉借款资金是小峰通过刷取大江信用卡所得。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属于银行所有,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在消费投资前对该额度没有使用权。将信用卡里的透支额度出借他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峰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案涉款项6万元,应当返还大江。而关于利息的主张,经承办法官向大江释明借款合同无效后,其撤回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个人向银行申请,银行根据个人信用情况而给予不同额度的提前透支消费后按期还款的银行卡。根据银行管理规定,信用卡只限于本人进行透支消费,不得转借于他人,若因出借达成的借款协议或借贷协议也因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所以信用卡套现或者转刷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尽管大江的遭遇值得同情,但由于他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反了银行管理规定,他与小峰之间基于信用卡出借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大江可能无法完全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途径来追讨这笔债务。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信用卡的使用伴随着风险,出借给他人更是需要格外谨慎。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信息,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出借信用卡,也不要参与信用卡套现后转贷等违法活动。否则,一旦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后,借款人在使用期间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讯员延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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