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要求支付未确权土地占用款 被驳回

  辛辛苦苦开垦的土地被占用,补偿款却不属于自己,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赔偿款纠纷案,因案涉土地未确权,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1983年,原告的户籍从祁县来远镇迁移至某村,并将户籍落户到了该村,但未获得承包地。此后,原告自行开垦了5亩荒地耕种20余年,但从未取得承包经营权。2022年,因208国道修建,原告耕种的土地被占用2.6亩,但该村委会却一直未向其支付上述被占用土地的补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其土地补偿款。
  祁县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实际占用土地,应举证证明其为承包地的承包人,但其在诉讼时诉争土地尚未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该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被告均未上诉。

通讯员卢崇俭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5-02-24期

  • 第2025-02-21期

  • 第2025-02-20期

  • 第2025-02-19期

  • 第2025-02-18期

  • 第2025-02-17期

  • 第2025-02-14期

  • 第2025-02-13期

  • 第2025-02-12期

  • 第2025-02-11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