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行为中,预先交付定金既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又能起到担保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又该怎么办呢?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河南某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与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沁水分公司)签订了猪场租赁合同,约定由农业公司沁水分公司出资新建一个育肥场,并将所建猪场内所有资产出租给农牧公司经营使用。合同具体约定了交付时间、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标的物交付及返还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农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农业公司沁水分公司支付了40万元定金。但此后,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就租赁资产清单、租赁地块平面图、设备清单等材料进行协商并形成附件。农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关人员不定期到场指导建设工作,监督施工质量,农业公司沁水分公司亦未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向农牧公司交付猪场。
农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农业公司沁水分公司签订的猪场租赁合同,并要求农业公司沁水分公司、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80万元。
原告农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具书面的参数或标准,亦未派遣相关人员不定期到场指导建设工作、监督施工质量;双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于约定日期前确定标的物租赁资产清单、租赁地块平面图、设备清单等材料,被告农业公司沁水分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于约定时间前交付猪场,双方均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定金罚则的目的系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仅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存在过错,失去了定金罚则的适用基础,故对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合同已解除,但原告已实际向被告农业公司沁水分公司支付40万元款项,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猪场租赁合同,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40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定金区别于订金,订金一般视为一方交付的预付款,系单方行为;而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并对违约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和惩罚效果。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时,双方当事人既要协商一致,规范使用法律概念,还需要综合考量合同义务、己方实际情况、履约能力,并知晓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较强的违约责任,如违约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