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也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的底线,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任何违背诚信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期,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因发现原告李某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在原告李某诉被告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请求法院判令鲍某归还借款300万元。案件开庭时,鲍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鲍某向李某归还300万元。判后,鲍某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鲍某提交了已向李某还款85万元的证据,此时李某认可了该事实。后长治中院作出判决,判令鲍某向李某偿还215万元。据此,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李某未按期缴纳罚款,后本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通讯员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