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遗嘱继承闹上公堂 从逝者愿

  遗嘱是逝者深思熟虑后的安排,承载着对家人的关怀与对身后事的周全考量。本案中,叔侄之间因遗产保管和使用而发生争端,最终协商不成对簿公堂。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五里后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叔侄遗嘱继承纠纷案。
  原告王君(化名)与被告王龙(化名)系叔侄关系,王君父母离婚后,其随母亲生活。王君的父亲王虎(化名)于2024年2月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王虎生前对身后事已作出规划并设立遗嘱,遗嘱表明将其所有的20万元分次交给王君,该款由其兄王龙保管。王虎身故后,王君与王龙就该款的保管与使用发生争议,遂起诉至潞城法院要求王龙向王君返还保管的遗产。庭审中,被告辩称20万元中还包含了王虎的公积金、养老金等,同时该款还应扣除王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并且主张该款应在王君结婚时再主张权利。
  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被继承人王虎的20万元不包含公积金等款项,一审对此进行了调查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认为王龙有违背王虎的遗嘱意愿,将不属于遗嘱范围的养老金、公积金擅自列入遗嘱范围,意图缩减王君的可得遗产,被告有侵吞遗产之嫌。王龙的行为有违良俗与诚信,辜负了王虎的信任,不宜再作为遗嘱遗产的保管人,应将该财产的余款交还该财产的遗嘱继承人王君。故法院依法作出裁判:除被告王龙已支付的2万元外,剩余的18万元由被告王龙返还原告王君。判决送达后,王龙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设立遗嘱时,要考虑周全、表述明确,避免引发矛盾和纠纷。

  通讯员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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