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行使探望权受阻 法院“开良方”

  在孩子的成长历程中,父母的爱与陪伴至关重要,不应随着婚姻的失败而烟消云散。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以柔性调解的方式精心呵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贾某(男)经调解离婚后,孩子由贾某抚养。后王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贾某均不予配合,无奈之下,王某将贾某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阅卷时敏锐地察觉到,这对离异夫妻的行为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伤害。法官深知,此案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只有解开心结,疗愈创伤才是化解纠纷的关键。
  随后,法官决定采用“释法明理+情感疏导”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贾某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明确指出其阻止原告王某探望孩子的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官以亲情为纽带,耐心地对双方进行劝导,引导他们站在孩子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同时,考虑到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法官借助沙盘游戏,与孩子共读绘本,来疗愈孩子的内心,抚平创伤。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成见,原告王某心甘情愿地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这起探望权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依法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保障父母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同时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虽已结束,但亲情永远割不断。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应理性看待探望权和抚养权问题,始终将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通讯员王燕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5-05-19期

  • 第2025-05-16期

  • 第2025-05-15期

  • 第2025-05-14期

  • 第2025-05-13期

  • 第2025-05-12期

  • 第2025-05-09期

  • 第2025-05-08期

  • 第2025-05-07期

  • 第2025-04-30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