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出行安全至关重要。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以“零容忍”的姿态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2日22时许,侯某醉酒驾车沿国道3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上水桥北路段时,碰撞于同向前方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该车又碰撞于同向前方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导致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44mg/100ml,交警认定侯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李某无责。案发后,侯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离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王文博 见习记者夏哲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