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例成功入选。
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旨在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把信用惩戒聚焦到对少数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上来,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大同中院入选案例是陈某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陈某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陈某某工程总价款188万余元。在施工期间,该公司向陈某某共计支付了施工进度款161万余元,剩余27万余元迟迟未能结清。经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明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某工程款27万余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仲裁费等。之后,陈某某向大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同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5000余元,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陈某某认为被执行人在大同承揽了多项工程,明显具有可执行收入,遂以其具备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接到执行法官电话后主动到法院配合调查,态度积极。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并非不愿意主动履行,因其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无法如期结算导致本案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从老家组织人员到大同施工,因本案未执行到位,导致其拖欠了不少农民工工资。执行法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得知这一情况后,希望法院给予其一定宽限期,暂时不要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以便其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维持公司运营,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筹措案款,并表示尽快清偿。
执行法官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决定暂缓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给予被执行人3个月的履行宽限期。被执行人的股东一方面积极筹措款项,一方面努力追讨第三方拖欠的工程款,最终在履行宽限期届满前,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将剩余案款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亦得到及时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