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着“驴肉火烧”的招牌,实际却做着马肉火烧的生意,利欲熏心下的一字之差,是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消费陷阱。近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用法律的刚性尺度,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被告人韩某在太原市小店区经营某驴肉火烧店,为节约成本,2022年至2024年9月,韩某分别多次从河北马某、高某处购进总计23万余元马类肉品,冒充驴类肉品在其经营的某驴肉火烧店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6万余元,获利约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为牟取利益,在经营产品中以假充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金额4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韩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4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底线,容不得半点虚假和掺假。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将马肉充当驴肉售卖,不仅违背诚实信用的经营准则,更触碰了食品安全的法律红线,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健康权。
法律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任何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都是法律红线,触碰必受严惩,务必坚守法律底线与道德良知,严格把控食品质量,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提高辨识意识,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留存消费凭证、视频样本等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将伪劣商品拒之门外,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通讯员蔡祎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