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恋爱转账起争议 援引法条明界限

  当爱情散去,曾经的转账记录成为对簿公堂的证据,情感与法律的天平应如何衡量?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通过区分转账金额的大小与目的,厘清了不当得利与恋爱支出的边界。
  2023年高某与冯某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双方订婚,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分手。恋爱期间,高某与冯某互有微信转账记录,其中高某向冯某转账中单笔最高10000元。后高某以双方分手、冯某占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返还其所有转账,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冯某则辩称,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增进感情的赠与及共同生活支出,不属于不当得利,且双方婚约财产纠纷已了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冯某应当返还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双方为维系感情、共同生活的自愿支出,并非无合法依据取得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综合高某向冯某转账的次数及额度,除单笔10000元外,其余应认定为双方交往期间维系感情的支出,因此冯某应返还高某10000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维系关系而进行的小额经济往来,如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支付日常共同消费等,通常被视为自愿赠与。但对于单笔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恋爱期间正常消费范畴的款项,则可能被认定为需要返还的款项。本案提醒大家,在恋爱过程中,对于大额经济往来,建议明确款项性质,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也要理性对待恋爱中的经济支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财产观。

通讯员吴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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