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对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值得警惕的是,即使自己不直接驾驶机动车,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仍将车辆出借的,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近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醉酒驾车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4年7月11日晚,徐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共同饮酒后,不顾自身醉酒状态,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该车所有人李某某坐在副驾驶位,后座还载有2名乘客。当车辆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66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66 mg/100ml。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徐某某醉酒仍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危险驾驶罪共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247.6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徐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仍坐副驾驶放任其驾驶本人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结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忻府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实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实刑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通讯员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