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夫妻一方出具欠条 法院认定共同债务

  木工赵某为冯某夫妻二人装修房屋,施工完毕后,冯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赵某索要装修款无果后,将冯某及其妻子吴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冯某辩称“我打的欠条,跟我老婆没有关系”。那么,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部分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偿还。
  冯某与吴某离婚后,于2018年8月办理复婚登记。2024年7月,冯某联系木工赵某为其房屋装修。2024年7月13日,冯某出具欠条一,载明欠赵某4万元整。后冯某以装修质量不好为由,与赵某协商,出具欠条二,更改为欠赵某3.5万元。赵某经多次催要该笔装修款无果后,将冯某、吴某诉至离石法院。
  冯某认为欠条系个人行为,与吴某并无瓜葛。吴某也表示打欠条时自己未在家居住,且欠条也没有自己的签名,因此与其无关。而赵某则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冯某所居住的房屋装修,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案涉装修款金额,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冯某经过协商后,被告冯某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重新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变更,故案涉承揽款应以后出具的欠条二为准。
  关于所欠装修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某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被告吴某虽未在案涉欠条中签字,但原告系为其与被告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屋装修,案涉债务系为家庭生活所负,且被告冯某已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冯某的结算行为对被告吴某产生约束,故该部分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冯某、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承揽费3.5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文博 夏哲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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