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在我省部署开展“法润老兵”(山西行动)专项行动。为有效促进退役军人涉法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我报开设“法润老兵”专栏,刊登“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用法普法、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
“难道公司‘死亡’了,就不能再给退费了?这不是欺负人嘛!”拿着早已失效的服务协议,退役军人高某满心委屈。2022年,渴望提升学历的他与一家教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却没料到后续会陷入退费无门的困境,一场持续一年多的纠纷就此拉开序幕。
1999年12月出生的高某,一直觉得自己学历偏低,这成为他退役后职业发展路上的一块绊脚石。一次与战友闲聊时,他得知国家对退役军人退役后一年内的学历提升教育有优待政策,这让他看到了提升自我的希望。经朋友介绍,高某联系上了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咨询学历提升相关事宜。
2022年10月28日,经过一番沟通,高某与该教育公司正式签订学历提升服务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高某支付13800元服务费用,公司为其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助力他获取全日制大专学历,在此期间,无需额外交费;若按照正常程序高某未能被录取,公司需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13800元教育咨询服务费。
然而,事情并未朝着顺利的方向发展。合同签订后不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提升教育考试报名时,需提供近半年的社保缴纳相关手续。于是,该教育公司通知高某,要求其补交15000元保险费用。这一要求让高某感到十分意外和不满,他认为公司此前已明确承诺无需额外交费,如今突然变卦毫无道理,便果断拒绝了补交费用的要求。让高某没想到的是,拒绝交费后,该公司直接停止了为他提供所有教育咨询服务,这直接导致他无法按时参加入学考试,学历提升的计划也搁浅。
随后,高某依据双方签订的学历提升服务协议书,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退还先期支付的13800元服务费用。可得到的回复却让他心寒,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高某,该公司已经注销,费用肯定无法退还。不仅如此,工作人员还“劝说”高某,即便他提起诉讼,仅律师费就需要10000元左右,再加上诉讼费等开支,对他来说得不偿失,不如就当花钱买个教训,认倒霉算了。
走投无路之际,高某通过“法润老兵”微信小程序求助。律师志愿者接手案件后,为了查清案件真相,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得知近年来国家确实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学历提升的利好政策,该教育公司对高某的承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此排除了该公司涉嫌故意诈骗的可能。
针对高某的疑问和困惑,律师志愿者给出了专业的法律分析意见。律师志愿者解释道,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完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清算公司财产时的债权申报情况,如果公司清算时未履行必要程序,相关责任人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律师志愿者也指出,高某与该公司签署的学历提升服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教育行业受国家政策调控,如遇政策变化,高某需配合履行必要义务。经查询相关政策,2023年成人高考报名确实要求报名人员提供近半年的社保缴纳流水,而高某未履行这一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正式受理案件后,律师志愿者立刻投入到寻找和确定诉讼主体的工作中。根据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律师志愿者前往行政审批局调取了该公司的公示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清算公司财产时,未通知高某申报债权,存在明显过错;更关键的是,在该公司的清算报告中,王某明确承诺,今后若公司有遗留问题,由股东负责偿还。
为了推动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律师志愿者决定先单独与王某进行沟通协商,劝说其通过调解方式了结此案。在律师志愿者的耐心劝说下,王某同意与高某就退费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但他坚持认为,高某未能参加考试自身存在一定过失,而且公司此前也确实为高某提供了部分必要服务,并为此支付了员工工资、公司运营等成本费用,因此高某要求全额退费的诉求并不合理,只同意退还一半费用。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将退费金额确定为10000元。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高某与王某签订了调解协议,王某通过手机银行将10000元退费足额支付给高某。这场历时一年多、因学历提升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退费风波,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报记者邢晓瑞 郭亚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