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晋中市:行政复议“纠错+调解”了结机动车处罚纠纷

  本报讯(记者袁慧芳)日前,晋中市行政复议局发布2025年已办结案件典型案例,一起机动车外形擅自变更行政处罚争议案,通过全流程调解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2025年8月,被申请人民警执勤中,发现王某驾驶的机动车与登记备案的机动车外形不一致。经申请人陈述及处罚前告知后,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不服,处罚当日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违法行为的性质及行政处罚的依据。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走访案涉汽车维修中心调查案件事实。最终查明,申请人在3个月之前换装了案涉机动车的散热面罩和保险杠,且未向机动车登记部门备案,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处100元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处200元罚款。复议机构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属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复议机构坚持全流程调解,分别同被申请人及申请人沟通,建议被申请人自行纠错,促使申请人认识到自身错误。最终被申请人变更行政处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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