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多年的心血与关爱倾注于一身,却骤然发现孩子并非亲生,面对情感与信任的双重崩塌,大山(化名)能否追回抚养费,他所承受的精神创伤又能否获得赔偿?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并给出了答案。
大山与大梅(化名)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举办婚礼,2019年生育长女小安(化名)后登记结婚。2025年,二人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小安随大山生活。离婚后,大山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小安并非亲生。大山深受打击,诉至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要求大梅返还多年来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告大山提供鉴定报告,否认其与小安的亲子关系,被告大梅予以认可,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大山与小安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大梅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致使大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与自己没有亲子关系的小安多年。大梅对此存在过错,侵害了大山的财产权利,构成不当得利,故被告大梅应返还原告大山支出的抚养费。同时,大梅的行为造成了大山精神痛苦,使大山名誉受损、人格利益受到伤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结合本地消费水平、被告过错程度等,依法判决大梅返还大山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1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通讯员任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