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巍)4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36条,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四个结合”,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保护体系。具体体现为:协调机制与经费保障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非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相结合,政府组织开展非遗调查,文旅等部门具体实施,支持社会依法参与,同步做好认定、记录、建档,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代表性项目名录与保护单位相结合,规范名录认定主体、条件和程序,按规定确定项目保护单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压实保护责任;重点保护与区域性整体保护相结合,对戏曲、民歌、鼓乐、面食、酿造、社火等三晋特色非遗重点保护,对非遗资源集中、特色鲜明的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据省文旅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施行后,该厅将加强对各地建设和完善非遗传承体验设施的指导和支持,合理盘活用好各类非遗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积极打造新型消费场景。持续深化“跟着非遗去旅行”品牌,精心培育非遗旅游与非遗美食线路,办好2026中国非遗面食大会。实施“山西非遗好物”品牌赋能计划,举办山西非遗消费季活动,推动非遗有机融入日常消费场景,激发非遗消费新活力,为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注入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