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46万余元村集体资金“失而复得”

——左权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撤销生效民事调解书

  “5年了,没想到还能拿回来,这可是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近日,左权县某村村民代表对前来回访的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这事儿还得从一起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纠纷说起。

调查核实寻真相

  2025年5月,左权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对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过程中发现,左权县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旅公司”)与左权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存在违法情形,有可能损害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迅速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从法院调取相关卷宗,就该调解所涉及的某文旅公司与某村委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裁判结果进行全方位梳理,并实地走访该村村民、询问具体承办人,了解当时调解协议具体签订情况。
  经深入调查,案件始末得以一一呈现:2001年,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签订“四荒”使用权拍卖协议书,约定将120亩荒地拍卖给杨某治理使用;2011年,杨某注册成立某文旅公司任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位于治理使用的荒地内;同年,华能左权电厂在筹建过程中对该荒地内14.47亩的土地和植被造成一定损失,因此补偿该公司地上附着物及临时占地补偿款19万余元;之后,华能电厂建成投产,一次性征用该村村委会900亩土地,其中包括该公司的14.47亩土地,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该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5月,杨某认为依据“四荒”拍卖协议,其应领取14.47亩荒地征收土地补偿费,以公司名义起诉至法院;2018年7月,经过组织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村村民委员会分期支付该公司征收土地补偿费用46万余元”;2021年1月,经申请执行,法院扣划46万余元至该公司账户。

精准监督促再审

  承办检察官紧扣“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一底线,从调解依据、调解笔录、调解过程等方面进行全案审查,并多次召开案情研讨会。为掌握20多年前“四荒”拍卖时的政策依据,该院还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情研讨,提供专业性支持。最终,该院查明该民事调解书存在以下错误:一是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山西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杨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四荒”使用权拍卖协议,杨某拍卖取得的14.47亩荒地所有权归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未确权确地到户,仅能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不应再领取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二是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调取的该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会议记录,该村村民委员会是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擅自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调解协议作出的调解书,严重损害了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基于扎实的调查取证、充分的法律依据,2025年5月,左权县检察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跟进监督有刚性

  “46万余元征收土地补偿费已经扣划到该公司账户,能否及时追回是关键!”“决不能官司打赢了,却让村集体资金受损失!”左权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田亮郑重表态。
  2025年8月,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裁定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再审改判后,承办检察官及时跟进,就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返还方式、返还时间多次与法院沟通,督促其尽快作出裁定,主动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目前,46万余元征收土地补偿费已如数回到该村村民委员会账户。
  跨越20余年的案情被厘清,46万余元集体资金“失而复得”,这起案件成功办理的背后,是左权县检察院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还是该院“检护民生”的温暖注脚。

本报记者袁慧芳 通讯员周丽霞 张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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