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快递丢件责任谁担? 未尽义务“承运”担责

  “未保价货物丢失,按运费倍数赔偿。”快递单上的这句格式条款究竟是否有效?张某的遭遇给出了答案。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12月,张某在某平台购买了两件总价11560元的衣物。2025年1月2日,张某收到衣物。今年1月6日,张某与商家协商在网上发起退货申请,同日快递公司派快递员上门取件,张某支付了8.76元运费。然而,物流信息显示前台签收后,商家却告知未收到退回衣物,拒绝退还购衣款。经核实,衣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仅同意赔付2000元,以“未保价货物限额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剩余9560元。张某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张某通过某平台申请退货,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寄送货物,张某支付运费,双方之间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丢失,未能将货物安全运输到收货地点,应对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辩称的“未保价货物限额赔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快递公司在张某网络操作或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均未告知保价规则,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张某不发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张某衣物价款95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官提醒

  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时,尽量主动选择保价服务,留存好购物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据。若遭遇快递丢件、毁损,快递公司以“未保价”为由限额赔偿时,可核查对方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若未履行,可依法主张按实际价值赔偿。

通讯员薛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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