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务工、依法维权,找准用工主体是关键。近日,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当事人因选错起诉对象而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背后的用工常识值得每一位劳动者关注。
王先生通过网络求职平台投递简历,与工作人员刘某对接后,开始从事高中数学授课工作。因迟迟未能足额拿到劳动报酬,经劳动仲裁裁决后,王先生不服结果,一纸诉状将某教育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接双方当事人,开展核查工作。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诸多疑点:涉案教育培训中心的经营资质仅包含幼儿、小学阶段培训,并不具备开展高中课程教学的资格;负责对接、管理王先生的工作人员刘某,也与该机构无任何隶属关系,机构方亦明确表示从未聘用过王先生。
结合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官又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最终确认:虽然王先生确实受刘某管理并提供授课劳动,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他与被起诉的教育培训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王先生起诉的机构,并非他实际工作的单位,故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法官提醒
求职务工必记要点:入职务必核实用工单位完整名称、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切勿仅凭对接人、口头称呼判断用工方;入职后务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薪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妥善保存招聘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发生纠纷后,先锁定实际用工主体,再依法维权。
通讯员赵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