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机动车方能否就其车辆维修费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赔偿?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拒绝了机动车车主提出的赔偿车辆维修损失费用的请求。
2025年,原某驾驶机动车与延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某的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延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原某为维修车辆支付了车辆维修费,原某认为延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修车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延某赔偿其车辆维修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查明,延某驾驶的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在法律上属于非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法律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没有规定非机动车、行人需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机动车作为高危险交通工具,法律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一方,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赋予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财产损失的权利。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明,刘某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法官说法
很多机动车车主想不通:明明是电动车的错,凭什么我的修车费不能找他要?这似乎不太公平。
机动车有保险、有车体,在物理强度、速度、危险性上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而电动车、自行车、行人几乎没有任何“物理防护”。一旦发生碰撞,受伤更重的往往是非机动车一方。如果法律允许机动车反过来向非机动车索赔,那可能会出现“车撞了人,人还要赔车”的局面,这不仅违背了“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的基本价值,也不利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主动避让、谨慎驾驶。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制定时,就只规定了“机动车赔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规定“非机动车赔机动车”。如果非机动车故意撞车,法律也有考虑——如果能证明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可以不赔,但即便如此,法律也没有规定非机动车应当赔偿机动车的修车费用。
总而言之,法律优先保护人的安全,而不是车的损失。机动车主如果担心修车费,建议通过购买车损险等方式自行分担风险。
通讯员刘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