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14年前的协议如何“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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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隔多年的拆迁安置纠纷,让退役军人申某陷入被动。一份14年前的房屋转让约定,一次抱着试试看心态的线上申请,为他厘清了事实脉络,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申某是一名退役军人。14年前,他的父亲申某勇与姑妈申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申某勇向申某某支付45万元,申某某将该房屋转让给申某勇;钱款结清后,申某某出具收据并限期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因户口转入、房屋过户、拆迁等后续原因产生的全部手续由申某勇办理,相关费用由申某某承担。签约当天,申某勇支付45万元现金,申某某出具收据并签字捺印。白纸黑字,双方各执一份。这份14年前的协议,在此后一场姑侄对簿公堂的诉讼中,成为定分止争的关键所在。
      后来,该房屋面临拆迁。申某勇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和收据,并书面说明:申某某曾向其借款,后以该房屋抵偿该笔债务,现因申某某失联,由自己全权办理拆迁手续。拆迁完成后,申某勇接收安置房,出具具结书,街道办留档备案。同一年,申某勇因病去世,申某继承了该安置房。此后多年,无人对该房屋的产权提出异议。
      平静被一张传票打破。申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主张自己才是被拆迁主体。申某作为第三人收到传票后陷入焦虑——协议是父亲签的,钱是父亲付的,如今父亲过世,当年的细节谁能说得清?
      申某通过“法润老兵”微信小程序提交了法律服务申请。律师志愿者受理后立即梳理证据材料。因当年交易以现金完成,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均无从查证,父亲与申某某之间的协议细节,以及款项支付是否有隐情,这些关键事实随申某勇离世而难以还原。了解情况后,律师志愿者确定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进行答辩,同时指导申某寻找父亲遗物,协调街道办事处调取原始拆迁档案。尘封多年的材料中,街道办事处的留存档案中出现了两份申某某出具的收据,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45万元,落款时间均为房屋转让协议书签订当天。
      面对追问,申某道出隐情:申某某曾有赌博和诈骗恶习,欠下大笔外债。父亲与其达成协议,向她提供借款,申某某则以该房屋转让作为抵偿。拆迁时申某某正在服刑,无法签字。律师志愿者走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佐证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申某某先是否认签名,后又辩称自己当时在服刑,对房屋拆迁不知情。律师志愿者指出:申某某出狱已近十年,对房屋拆迁毫不知情,不合常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本案拆迁协议签订已远超法定期限。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申某某起诉。申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4年前的一纸协议,两份泛黄的收据,最终让这场姑侄之争尘埃落定。协议从来不是一纸空文——它是权利义务的确认,也是争议发生时最可靠的“证人”。而“法润老兵”律师志愿者的专业与执着,让退役军人申某在父亲离世、真相悬置的不利境地中,守住了本应属于他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邢晓瑞见习记者冯妍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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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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