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500多年的晋商,所处时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古代商品经济达到鼎盛时期,为当时全国实力最雄厚的商帮。其商业创新也达到了极高水平,商业组织制度、人事制度、交易制度,乃至置身商业环境中的家庭关系等方面都发展出了相当完整的习惯法,得到了同业认定、官府认可,有的还上升为国家法,已经具备了近代商法的雏形。
一、晋商的基本特征是商帮。早在宋代,山西商人就很活跃了。《马可·波罗游记》记载:“从太原到平阳(临汾)这一带的商人遍及全国各地,获得巨额利润。”明朝实行《开中法》,晋商得以进一步发展,“富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当时全国较大的商业城市共有33个,山西就占了3个(太原、平阳、蒲州)。晋商崛起的标志是出现了商业组织,形成了商帮。
晋商的起步模式是独资制,一人出资、一人经营,从小商小贩干起,等有了积蓄就自己出资开设商铺,自己既是东家、又是掌柜,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现代人研究晋商,高度重视其“群体精神”,因为山西商人特别重视发挥同乡人的群体力量。其实,在宗法社会中注重乡里之谊是普遍现象,“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乡里乡亲互相帮衬,最初的联合方式叫行帮,是一种很松散的带偶然性的合作。比如在当年的归化,有平遥人的染料行,也有临汾人的染料行,并没有联合为一体。山西商人形成商帮,是市场规模扩大化和市场竞争激烈化的客观需要。随着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的扩大,单个商人资金有限,难以承受市场风险,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获胜,于是山西商人从家族到乡人之间,逐渐形成了同舟共济的资本联合体。商帮最原始的形态是合本共作制,合作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合伙制。汾阳人王吉成,结识了靠给皇上梳辫子发家的“梳刘”,俩人一拍即合,合伙创办了“同成信”绸布庄。这是单纯的货币资本联合,也有人拿待售的货物及房屋、商铺字号等与人合伙,投入的是实物资本甚至虚拟资本。资料表明,体量最大的合本共作制商帮,竟然集聚了20多家山西商人,按当时的条件,完全是一个商业奇迹。
商帮需要依赖同乡之谊,但依赖亲情的情况更多。史料中随处可见的晋商“联号”经营,多以父子、兄弟、亲戚为主。也可以通过联姻建立亲情,明代隆庆(公元1567—1572年)、万历(公元1573—1620年)年间,蒲州张四维、王崇古、马自强三大家族联姻为亲戚,王家是河东大盐商,张家是长芦大盐商,联手结成盐业巨头,控制了河东、长芦两处盐利,形成垄断经营。亲缘集团进一步发展就成为地缘集团。乾隆末年,典当业出现了“江以南皆徽人,曰徽商;江以北皆晋人,曰晋商”的说法。“晋商”名称的出现,说明山西商人已凝结成了一个地域性的商帮。山西商人在各地设立的会馆,就是这一商帮形成的重要标志。
二、商帮的生命在于制度创新。商业规模扩大、竞争加剧带来的不只是商家的联合,也深刻地影响着商业的组织形式。面对越来越大的经营规模,面对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委托经营制度应运而生。最早的委托经营是朋合制。明朝中后期,朝廷实行“折色制”,内地商家无法兼顾边疆,山西商人就通过建立契约的办法,将资本交给边疆的土著商人经营,规定出资者获利多少,出力者获利多少,形成了内商、边商优势互补、朋合盈利的委托经营模式。在朋合制中,由于无法对土著商人进行监管,加之土著商人获利较少,时有背信弃义、中饱私囊的问题,晋商又推出了新的资本运营模式——伙计制,就是选择品行端正、忠诚可靠的人做伙计,付与资本,由他去经商,双方共同获利。以诚信为基础的伙计制进一步发展就是经理(掌柜)负责制。晋商作为财东要对掌柜候选人进行严格考察,重礼招聘,委以全权,静候年终决算报告。
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