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快递骑手履职侵权谁担责?

法院:实质用工主体兜底 分包不得甩锅

  •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相宏

  •   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穿梭在城市街巷的“奔跑者”,更是城市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多层外包、合作挂靠、线上接单线下服务的新型用工模式愈发普遍,一旦发生履职侵权事故,平台、合作企业相互推诿、权责模糊,常常让从业者、受害群众陷入维权困境。
      面对新就业形态纠纷主体杂、权责乱、认定难的司法痛点,近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骑手履职致人死亡案件,穿透复杂的平台合作壁垒,厘清多方主体法律责任,既守护了受害者合法权益,也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法治“保护伞”。

    快递配送期间
    一场过失酿成悲剧

      2024年9月的一个午后,天气闷热,快递骑手们依旧穿梭在小区楼栋之间,奔波配送。在清徐县某小区内,突然响起刺耳的碰撞声,小区住户郭大妈应声倒地,后脑勺重重着地,路面渗出大片血迹。一旁,印有某物流标识的快递三轮车歪斜停靠,一场猝不及防的意外,让原本安宁的午后瞬间笼罩上沉重的氛围。
      事故发生后,涉事快递骑手孙某满心愧疚,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全程跟随送医救治,并主动垫付住院、检查等医疗费用。遗憾的是,经全力抢救,郭大妈仍不幸离世。经清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大妈系摔跌后枕部着地,造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孙某主动向死者家属支付8万元补偿款,取得了家属的书面谅解。2024年12月23日,清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孙某在履行配送职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刑事处罚部分尘埃落定,但民事赔偿纠纷接踵而至。倾尽家底赔付8万元的孙某,早已无力承担高额的后续赔偿费用,一场涉及多方平台企业的民事维权诉讼,就此拉开帷幕。

    多方主体推诿
    权责模糊陷入僵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死者家属将孙某、涉事多家平台及合作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清徐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1万余元损失,由孙某、物流公司、物业公司等主体按责分担。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徐振杰第一时间锁定案件核心争议:新就业形态多层用工模式下,骑手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该案历经多次诉前调解,各方分歧巨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案件正式进入庭审程序。
      庭审中,各方被告纷纷撇清责任,互相推诿,让原本清晰的侵权事实变得错综复杂。骑手孙某当庭辩解,自己身着工服、驾驶标识配送车辆、在网点接单派件,全程属于履职行为,并不清楚多家平台企业的合作关系,不应由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涉事某速运公司辩称,孙某系众包平台注册骑手,自主抢单、自主配送,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无劳动、劳务及雇佣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多家网络科技公司、平台代理商也相继答辩,均主张与孙某无直接用工关联,相关事故责任应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则提出,需先明确各方责任比例,仅愿意按照最终核定比例,在保单约定范围内承担对应理赔责任。
      多层平台外包、线上线下用工割裂、权责约定隐蔽,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面对各方说辞,承办法官清晰研判,本案难点不在于侵权事实认定,而在于穿透多层商业合作外壳,厘清隐藏在背后的真实用工关系。

    穿透形式壁垒
    以实质用工定权责

      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用工普遍存在“无固定考勤、无底薪薪资、按件计酬、线上接单、线下履约”的特点,仅凭工服、车辆、接单外观,无法精准界定责任主体。
      合议庭重点围绕骑手服务标准制定、订单价格管控、用户评价约束、薪资分配权限、日常管理归属等核心要素,全面核查案件证据、梳理多方合作协议,层层拆解复杂的商事合作关系。
      经审理查明,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同城骑士App服务平台主体,江西某网络信息公司为平台代理商,山西某科技公司系清徐本地区域运营商。根据涉案《同城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山西某科技公司可自主组建、管理本地配送团队,全权负责区域内配送服务、人员管理等全部事宜,且需自行承担配送人员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工伤、意外、侵权等全部责任。同时,该公司拥有骑手薪资计提比例设置、薪酬发放的实际控制权,对骑手形成实质性劳动管理从属关系。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孙某虽通过线上平台接单,但实际受山西某科技公司招募、管理、薪酬支配,双方构成事实上的灵活用工关系。骑手履职期间致人损害,依法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替代侵权责任。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清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涉案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559468元;由山西某科技公司承担用工替代责任,赔付原告丧葬费48657.5元。同时明确,孙某此前主动支付的8万元补偿款,系其个人对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不纳入本案法定赔偿费用抵扣范围。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两家责任公司主动足额履行全部案款。案件圆满办结,压在孙某心头的重担彻底卸下,死者家属也对法院公正高效的审判、情理兼顾的处置方式深表感谢。

    专家点评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相宏

      当前,平台经济衍生的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日趋复杂,多数骑手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加之业务外包、区域分包、平台挂靠等运营方式,使得用工主体愈发隐蔽,侵权责任界定难度大幅增加。多元化的用工模式、多层级的合作架构,极易出现“出事无人担责、企业纷纷甩锅”的乱象。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打破了“以合同形式、外观标识定责任”的惯性审判思维,明确了新就业形态用工权责认定核心标准。无论企业以承揽、劳务、合作等各种名义规避责任,只要对劳动者存在人事管理、薪资支配、服务约束等实质性用工行为,即构成用工从属关系,则需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侵权替代责任。
      本案的审理,既有效防止了平台企业通过层层分包转嫁风险、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全方位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精准厘清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履职权责,为同类新就业形态侵权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可参考的司法标尺。在倒逼平台及合作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筑牢法治保护屏障,让每一名城市“奔跑者”,都能在法治护航下安心履职、稳步前行。

      本报记者潘帅 通讯员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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