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企业资产转让对交易资金结算有何要求?
答:企业资产转让交易各方应通过交易机构专用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易资金包括项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项目成交相关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项目成交相关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