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和享受40%救济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程序
1.“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程序。定点医院对重点救助对象在院期间,经各项保险报销后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根据医疗救助机构提供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机构对产生的救助费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2.非定点医院结算服务程序。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并出具医院诊断书和住院结算票据等。3.实行属地管理。太原市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在本地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