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用于诉讼的公证证据,既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又要符合公证法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公证机构要根据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将公证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展示,通过诉讼中公证证据真实性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实现程序正义。
一、公证诉讼证据真实性的形成过程
公证机构在对公证事项进行公证,制作公证文书的过程中,应当了解有关事项的全面而真实的状况。只有对事实作出准确的了解,才能对公证事项正确认定。在制作公证书的过程中,不仅要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听取有关证人的证言,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实地查看公证对象的实际状态,从而避免虚假公证的发生。
比如,对遗嘱继承的公证方面,对遗嘱的审查包括真实性的审查。遗嘱真实同样包括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方面。客观真实就是客观真实存在的符合客观实际的事实。公证领域的事实认定同样如此,可以将公证书归结为“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认为客观真实”是公证书的“本质特征”。对于立遗嘱人进行询问,核实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不存在被胁迫和被诱骗的因素。至于遗产,需要审查遗产的类型和范围,遗嘱所涉及的遗产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系遗嘱人自己的财产。为了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到财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确保遗嘱和涉及的遗产是否真实而客观存在,同时其他人没有设定任何抵押或者担保物权。客观真实的证明,就需要从真实性的要求来进行证明。
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真实是客观真实的保证。一般这种法律真实是法律所认为的真实。应当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判断,包括其法律真实的判断。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遗嘱公证,从而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很难全面陈述遗嘱的真实内容。为了对真实性负责,遗嘱人应当在所立遗嘱上签字、盖章和捺印,注明年、月、日,经公证机关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后,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这样的具备真实性的遗嘱在法庭上提出后,将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在诉讼中,因为公证证据具备真实性的两个要素,一般会得到法庭的采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公证证据分外重视,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公证证据。
在与遗嘱有关的继承公证,在公证机关的主持下,根据公证真实性的要求,也需要全体继承人到场,核实继承人的人数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所有继承人都要签字,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不遵守真实性的要求,继承公证难以避免瑕疵,而且,继承公证也无法进行。
二、公证诉讼证据真实性的证明过程
对公证诉讼证据的举证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事人还要遵照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交证据,在证据目录中注明证据来源是有管辖权的某公证机关。超出了举证期限,对方当事人在质证时会进行质疑,对证据包括公证的诉讼证据不予认可。所以,在证据目录上,要注明年月日,表明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这样,公证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有机会在法庭上予以展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以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用复制件即可,同时,原始的公证诉讼证据在法庭质证阶段再向法庭提交,开庭之前不需要提交原始的公证书原件。因为如果公证书遗失,复制的公证书将导致公证诉讼证据的真实性无从实现。
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公证诉讼证据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决定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分门别类,逐一编号,标注页码,对证据材料的内容、证明对象和证据来源在证据目录中予以说明,在法庭上予以陈述。对方应当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每份证据的质证都要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方面进行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什么意见,简要陈述,对证据的三性分别是否认可,从而反映出对对方证据的总体意见。当然,公证诉讼证据如果是严格依据公证法律法规制作的,真实性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与案件又有因果联系,即使对方提出异议,不予认可,也难以成立。公证诉讼证据在证明力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经过对包括真实性的质证,虽然公证诉讼证据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公证期限限制和公证材料审查限制的局限性对真实性的影响,通过法庭诉讼环节验证了公证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具有真实性的证据对定案将起到关键作用。
三、公证人员出庭证实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利于增强公证诉讼证据的说服力
作为诉讼证据的公证书,在法庭上出示以后,对方质证时,是否需要公证员出庭说明,对此法律尚无规定。对于书面证据的质证要求,不同证据有不同的要求。对于证人证言的书面证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接受对方质证,同时由审判人员的询问和代理人进行发问,证人不出庭作证,没有法定事由,证人证言一般不予采纳。至于鉴定文书这样的书面证据,除法定特定情形外,一般不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出庭作证。如果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申请,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员应当出庭。至于制作公证书的公证人员是否需要出庭作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即使公证人员不出庭作证,也可进行质证判断其真实性。不过,公证人员出庭作证更有利于对方和法庭接受,公证书的真实性能够得到很好展现。特别是对于能够定案的公证诉讼证据,公证人员如果到庭作证,容易查明案情,在真实性得到充分展示的情况下,能够认定案件的性质,有利于法庭作出对提供公证诉讼证据的一方胜诉的判决。
作者: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