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太原新闻

太原: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

到明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相关要求

  本报太原7月1日讯(记者 王波)6月27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意味着,太原市将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通过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为城市“内涝”和水资源利用破题。
  据介绍,目前,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还处在空白状态,海绵城市建设缺乏必要的建设指导标准,建设行为也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尽管2017年太原已经制定了《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但因其有效期、执行依据等问题,影响太原海绵城市建设进度。因此,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将是对《暂行办法》做科学合理的规范和完善,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要求,到2020年,太原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将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要求,为达到这一建设目标,太原市结合重点发展区域、成片建设区域、雨洪利用本底较好的区域、东部低密度区域等5个片区,列为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区域,总面积约78平方公里。其中包括:三给片区、晋阳湖片区、东峰片区、汾东商务区、科技创新城。
  此次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该《条例(草案)》,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条例(草案)》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提出,老旧城区应分批进行海绵化改造,改造要结合雨污分流、黑臭水体、易积易涝、管线入地建筑节能、停车场建设等市政工程进行。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当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此外,《条例(草案)》鼓励社会参与。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设立奖励和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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