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伴随着涉案人隐匿或出逃,近年来某市非法集资案件接连浮出水面,金额大、涉及面广、受害人数众多。某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单位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苗某犯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达853,016,480元,大部分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和民间资本流向引导势在必行。本文以永鑫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集资一案为例,剖析县域民间集资案件多发的根源,探索对民间投资引导措施,以期发挥抛砖引玉作用。
一、永鑫房地产非法集资案件的产生、发展及后果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快速扩张局面。在房价上涨、高额回报的吸引下,大量民间资本介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众多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些企业普遍资质差、自我积累薄弱,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长期依靠民间融资扩大经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企业融资覆盖面和额度不断扩大,逐步演变为非法集资案件,给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影响。永鑫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集资案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
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9月16日注册成立并由被告人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企业成立伊始,依靠民间融资完成了南山华庭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华鑫酒店项目,给经营者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荣誉,法人代表被冠以“农民企业家”称号等诸多荣誉。偶然的成功造成经营者风险意识淡漠,企业不计成本铺摊子、上项目,先后上马了5个项目。为了获取更多资金,该企业利用已有声誉和老百姓的信任,先后在电机厂、热电厂等多个居民生活区设立办事处,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时间长达10年之久。受多种因素影响,新建项目长期无法正常建设,企业投资大收益小,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利息,最终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被告人苗某于2014年8月26日外出潜逃,2014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件带来三方面不良后果:一是给投资者带来巨额损失。经司法会计鉴定审计:被告人苗某及永鑫公司筹得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借款及利息支付,仅苗某个人借款高达125,454,464元,关联人谢某某从集资款中个人借款4,348,950元,案发后有421,056,688元未归还,且大部分是厂矿退休职工的养老钱,由此引发诸多群体性事件。二是扰乱了当地经济金融秩序,一方面,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出现大量烂尾楼,一方面造成银行存款大量分流,储蓄存款快速下降。三是影响了当地金融生态环境。案件发生后,当地招商引资工作受到诸多影响,部分银行减少了对当地的信贷投放,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
二、县域非法集资案件趋势及特点
(一)非法集资运营模式更具诱惑性
剖析永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例,一是高利率吸引,月利率一般为1.5%-2%,而且金额越大、利率越高,个别大额资金月利率甚至高达8%;二是结息周期短,一般以一个月为周期,随到随结。三是持续时间长。该公司非法集资从2004年9月份开始到2014年8月份案发,持续时间长达10年,产生“温水煮青蛙”效果,加之有房地产项目为幌子,投资者对公司产生高度信任感,大部分投资者把获得的收益又作为本金投入,掩盖了公司入不敷出的状况,延缓了泡沫的破裂。集资者参与者从众行为严重,不仅有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该案原告就高达1024人。
(二)非法集资演变为集资诈骗案件
从永鑫房地产非法集资案件的历程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民间融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不足。公司成立初期,在南山华庭、华鑫酒店开发建设过程中,该公司以高利率从亲朋好友融资,解决开发资金缺口,项目得以完成,获得了一定收益。第二阶段,不计成本大量吸收资金、大量购进土地。由于公司吸收资金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参与集资人数的不断增加,演变为非法集资,开始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第三阶段,集资诈骗阶段,当新增后续资金无法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时,企业法人开始以诈骗为目的大肆骗取资金,金蝉脱壳,最终逃之夭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成为非法集资高发区
受土地资源稀缺性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投资回报率高、保值增值性能好等特点,土地、房地产由此成为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的重要选择,也成为民间融资主要聚集地。但房地产开发行业资金需求量大、资产变现能力相对差,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阶段,居民存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房地产市场容易出现大起大落,且趋势难以扭转,容易成为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从近年来某市非法集资主体看,大部分集中在房地产开发行业,绝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涉及非法集资,永鑫房地产非法集资案件就是其中典型代表。
(四)非法集资主体以暴发户为主
企业经营者素质低下。以永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例,法人代表苗某仅有初中文化,依靠冒险精神在火爆的房地产市场捞取了第一桶金。由于缺乏市场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控意识,对风险把控驾驭能力不足,盲目乐观,不计成本扩张,以公司承受能力的利率吸收资金,且恣意挥霍,导致企业入不敷出,给案件最终爆发埋下种子。
三、县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根源
(一)大量寻租资金给非法集资提供了生存土壤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寻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成为居民面临的重要问题。而传统正规投资渠道存在投资收益率低、保障弱化、吸引力下降等问题:储蓄存款作为居民主要理财渠道,随着利率进入下行通道,保值、增值功能不足,对居民的吸引力减弱;股市作为新的投资理财渠道,受居民金融知识欠缺、股市大起大落等影响,股民损失惨重;虽然银行推出了很多理财产品,但收益率较低,对居民吸引力不大。传统正规投资渠道吸引力下降,产生了大量的寻租资金,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生存土壤。
(二)信息不对称是非法集资扩张蔓延的催化剂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非法集资者为了吸引居民投资,刻意掩盖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资金状况,把企业装扮成轰轰烈烈的发展景象,欺骗投资者,成为非法集资活动扩张蔓延的催化剂。永鑫房地产非法集资案件就是通过不断购买土地上项目,营造出快速发展、快速扩张的景象,而源源不断涌入的后续资金,掩盖了企业入不敷出的真实情况,前期投资者的高额收益吸引着后续投资者的不断涌入,造成非法集资活动不断扩张蔓延。
(三)监管滞后给非法集资蔓延提供了条件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活动处于监管盲区。人民银行、银监办作为国家金融管理金融监管的派出机构,依法承担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管职责,没有手段也没有能力对非法集资进行有效监管。工商局作为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虽然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监管权限,但由于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非法集资主体刻意逃避监管,难以及时发觉,等到发现时已经难以控制。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一般都在案发后介入。监管滞后、缺乏监管都给非法集资蔓延提供了条件。
(四)金融服务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效资金需求难以满足,也是非法集资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很难弥补的缺陷和信用观念淡薄,加之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创新滞后,不能适应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导致企业无法获得有效资金支持,成为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四、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监管
非法集资案件不断爆发是民间资金盲目逐利的结果。因此,在加大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同时,必须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监管,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一)加强政策引导,把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产业
民间融资作为市场经济产物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国家对民间融资政策也由“堵”变为“引导”。教育部日前印发了《鼓励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和学历教育领域》的文件,给民间投资提供了指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国计民生领域和薄弱环节,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把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引入国家支持的产业,仍需出台相关政策。
(二)搭建直接融资平台,控制民间融资投向和规模
建议由政府牵头创建地方金融创新服务中心,搭建直接投融资信息管理平台,控制民间融资投向,把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自我约束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有效资金需求的经济主体推介给投资者。同时建立投资者、融资者信息库,一方面把有投资能力、投资意向的投资者注册登记,一方面组织投资者和融资者对接活动,签订投融资协议,掌握融资者投资需求和承担风险能力,控制融资规模,给不断壮大的寻租资金提供阳光投资渠道。
(三)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在“防”字上做文章
全民理财热是非法集资生存发展的土壤,必须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力度。一是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利用媒体开展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强化风险意识,筑牢心理防线,消除“一夜暴富”心理。二是加强对投资者投资理财知识普及力度,让投资者了解掌握投资理财知识,选择正确的投资理财渠道。三是要完善信息化监测预警,发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准确判断线上、线下各类信息情报,做到抓小抓早,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四)改善服务,在“堵”字上下功夫
一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不断满足各类经济主体合理资金需求。二是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把骗子挡在门外:工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等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行业、新型网络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投资咨询公司的等级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个人要加强动态监管,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对金融新业态进行适度、差异化和分类监管,坚决消除金融监管的盲点。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山西省永济市支行
胡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