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我省转型综改系列立法中的统领性法规,《条例》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环境优化、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规定。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创新为重点,以人才制度创新和环境优化为保障,以体系建设为支撑,为山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解决方案和法律保障。
关键词:科技创新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可以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标准技术文件、专家咨询、资信服务等服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的公共检测、分析实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平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科研项目持续支持机制,通过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其产业化项目。
省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先行自主融资开展科研活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自主融资科研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因科研失败或者科研成果收益不足以偿还融资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补偿;对融资成功并用科研成果收益足额还贷的,给予奖励。
关键词:产业创新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力布局,坚持产业差异化发展原则,加强对全省产业创新发展的统筹规划,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机制,建立健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推动设立能源转型发展基金,支持新兴能源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生态修复。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产业布局,培育龙头企业,完善配套体系,优先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应当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模式创新活动,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数字消费等新兴产业,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对性能、技术、安全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创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用订购、远期约定等购买政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建立示范应用基地和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条例》鼓励建立大企业、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发挥资源集聚优势;支持大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托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与应用开发,实现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关键词:人才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建立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坚持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人才住房发展规划,通过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大人才培育引进力度;应当组织引进重点发展领域急需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对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在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研发条件、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可以在引进人才聚集的地区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
《条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团队。企业引进人才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费用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与省外、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合作,采取联合建立产学研用研发机构或者联合办学等方式,引进其研发团队;鼓励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关键词:环境优化
《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和协同保护机制,对于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以智创城为载体的双创体系,加强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评选认定工作,对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可以分类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创新型项目。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条例》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个人和团队创新创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交易等方式进行融资。
关键词:体系建设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新兴行业发展中,加强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支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建立健全技术、专利、标准协同机制,建立质量分级制度,完善第三方质量评价体系;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对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环境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分类评价制度。
《条例》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支持参与或者主导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推动我省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本报首席记者贠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