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膜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增产增效、保障供给的“白色革命”,也引起了农田的“白色污染”问题。打击非标地膜,禁止非标地膜的生产销售是解决农田“白色污染”问题的根本措施,也是保障废旧地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市场上有很多地膜生产企业、农资销售店、供销合作社等都存在销售非标地膜的行为,严重制约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的有效推进。目前,其他省已陆续出台地方法规,我省还未出台。
刘建斌建议:一是我省相关部门开展立法和制定标准,出台专门的农膜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积极推动我省农膜污染防治。二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标地膜专项整治行动,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三是对地膜生产、销售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将地膜现场检查与质量监督抽查有效衔接,排查产品标识、原料质量管控等问题,对地膜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行跟踪服务,严把地膜质量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无证生产销售、不按标准生产、未经检验合格出厂、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标识标注不规范等质量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严厉查处,确保非标地膜不出厂、不进店、不下田,助推农田“白色污染”治理。
本报记者史晶雯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