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以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在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办法》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列出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办法》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将原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
《办法》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明确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的情形。对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延续申请许可的,作出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提交延续申请的救济性条款。
《办法》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
《办法》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便民举措。
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
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办法》指出,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明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
《办法》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
《办法》调整细化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对每类经营项目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并明晰相关概念。
《办法》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增加从事食品批发销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在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明确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在完善和补充相关法律责任方面——
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
《办法》指出,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按照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两种不同情形发生变化实施不同的处罚。
《办法》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明确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更新,以及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等情形作出相应处罚。
《办法》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主要处罚手段,对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多采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罚手段。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