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政府担责 企业守规 加工统筹

山西立法保障粮食安全

  本报讯(见习记者高皓月)7月3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共7章50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特别是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盐碱地综合改造、旱作梯田建设和老旧梯田提升改造;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轮换保障机制,确保储备安全;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按照粮权属性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机制。此外,还明确了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动用政府粮食储备的情形。
  粮食流通和加工是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对粮食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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