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员工无故被辞 律师援助维权

  2019年10月10日,刘某通过网站应聘到山西综改区某公司工作,职务是库管。10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4500元/月,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以来,申请人刘某工作认真。2020年6月3日,公司突然通知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无奈之下,刘某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
  该站接到申请后,指派律师陈国辉办理此案。经了解案情,陈国辉引导刘某依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反之,用人单位就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与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办法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刘某同意律师陈国辉意见。
  随后,律师陈国辉准备了法律文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向综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公司接到传票后,主动与刘某进行协商。后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由公司支付刘某8000元,刘某撤回仲裁申请。该争议圆满解决。

律师提醒

  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但需受法律规制约束,不能为所欲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乐冀 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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