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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幼儿园游乐场玩耍,当时正值幼儿园放学,老师们催促幼儿及时离开,王某从游乐场跑向幼儿园门口时,被堆放在游乐场上的建筑垃圾绊倒,王某的胳膊碰在裸露在地面的石头上,导致王某左胳膊严重受伤。王某父母多次前往幼儿园及教育部门要求协商处理无果,无奈之下,王某的父母代王某提起诉讼主张赔偿。请问王某的父母代王某起诉是否合理?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宏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是未成年人,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有权代王某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