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21时22分,在万荣县王开线大甲村以南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车被撞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万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郭汝星非常重视,要求立即启动肇事逃逸案侦查预案,快速破案,缉拿肇事者。事故处理中队四班班长薛炎虎及四班全体民警在分管领导柴明生、队长助理岳春流、事故处理中队队长杨晓军的带领下,迅速赶到事发现场。
经过对事故现场仔细勘查,办案民警发现现场除遗留车辆的保险杠及些许散落物之外,再无其他证据。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掌握的信息,办案民警当晚通过相关线索联系了大甲村李某某,询问此次事故的相关情况,李某某声称自己是过路的“好心人”,为做好事把倒在地上的电动车扶起便走了,其他一概不知。
经过对事故的研判分析,9月3日,办案民警兵分四路进行排查,9时许,李某某给主办民警来电称“昨晚事故与我有关”,办案民警立即奔赴李某某所在地让其指认事故现场并找到遗弃的肇事车辆,随即将李某某及肇事车带回大队。在铁的证据面前,李某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9月4日,李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危害极大。万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领导及民警将竭尽全力侦破每起案件,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受伤的心灵得到安慰,还受害者及家属一个公道,给人民一个交代,保法律一份公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通讯员谢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