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稷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薛某、刘某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不等。
今年3月,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分别找到被告人刘某,欲购买毒品“面面”,被告人刘某遂联系被告人薛某,从薛某处取得200余克“面面”,刘某留下小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同薛某将剩余的200克“面面”分成两个包装卖给张三和李四,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400元。经鉴定,扣押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均检测出咖啡因成分。
3月至4月,薛某多次容留刘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咖啡因。经吸毒现场检测,薛某与刘某的尿检结果为咖啡因呈阳性。
稷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薛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薛某、刘某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张三、李四进行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通讯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