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尚未离婚,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能否主张?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认定出现“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子女就可以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婚姻关系解除与否不影响该项权利的行使。
原告诉称,梁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生育原告小高,2017年二人开始分居,此后原告一直由梁某单独抚养,其间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未为原告购买过生活用品。原告自出生以来,衣食住行花费,均由梁某一人单独负担。随着年龄的增长,后续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也将持续增长,难以为继。遂起诉至法院,主张从分居之月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由被告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其余教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一半给付。
被告高某辩称,2017年5月后梁某以探望孩子的名义将孩子接走,之后再也没有将孩子送回来,且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待婚姻关系解除后,才同意支付抚养费。
经查明,梁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梁某与被告因生活问题产生冲突开始分居。2017年5月至起诉之日,原告一直随梁某生活,由梁某单独抚养,其间,被告仅探望过原告两次,未给付抚养费。对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原告提供了住院期间等花费3万余元,上早教、幼儿园学习费用28000余元的票据。
法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之父,在与原告之母梁某分居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且未给付抚养费,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补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高2017年5月至2022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18万余元(抚养费每月2500元、其余为已花费费用的一半)。因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在分居期间未支付抚养费的客观事实,婚姻关系解除与否、日后抚养权归属并不影响分居期间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故对被告“愿意抚养孩子、待婚姻关系解除后再支付抚养费”的辩驳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通讯员高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