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石晋波 牛晓芳)近日,阳城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张某某等5人制售假酒系列案件,总计涉案450余箱假冒汾酒。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他人处低价购进汾酒42度巴拿马20版、汾酒53度青花30升级版等9个品种假冒汾酒,后多次在阳城县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销售给5家商户,共计销售174箱,销售金额共计74210元,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销售产品市场中间价格为198081元。
2022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属公司许可,一起在小作坊内制作45度十年老白汾酒等6个品种假冒汾酒288箱,在阳城县销售给五家商户,共计销售248箱,非法经营数额117720元,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销售产品市场中间价格为308185元。
2022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将40箱假冒汾酒运至阳城县准备销售时,被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统计,该40箱假冒汾酒非法经营数额为20800元。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40箱假冒汾酒市场中间价格为65740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系列案中,被告人郭某经营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某超市(上述5家商户之一),自2021年4月以来,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5次以每箱200元至8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从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处购入假冒汾酒系列产品,在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销售金额13140元,非法获利9140元(已追退)。2022年8月5日,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在郭某经营的超市及其库房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汾酒系列产品149箱。经统计,货值金额为166454元,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未销售的假冒汾酒市场中间价格为179156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案被告人合作制售假酒过程中,所用的散装酒仅4.2元一斤,收购或收集的各类汾酒产品包装,一套售价在100余元到300元左右不等,包装、酒瓶等材料来源于他人专卖、婚庆酒店或废品收购站,甚至有时系李某某在某地自行捡拾而来。包装收购或收集到位后,被告人便组织人员在卫生条件堪忧的小作坊内直接手工灌装或者根据不同年份酒之间的口感区别适当勾兑一定量的红盖汾酒再进行灌装,张某某等人卖假酒给商户的价格远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且年份越高,价差越大(以53度青花30升级版为例,张某某等人卖给商户一箱800元左右,但真酒市场价一箱达5500余元),部分商户甚至直接向张某某等人明确提出要求买假酒进行销售,令人瞠目。
该系列制售假酒案是近十年来阳城县规模最大的假冒酒类产品犯罪案件,也是最大的酒类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案件中,阳城县辖区内直接涉案的烟酒店或烟酒超市有6家,分布范围较广,社会影响恶劣。
阳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
一审宣判后,该系列案中全部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意见,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