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原以为能在家“躺赚”,却不想给自己招来了牢狱之灾。近日,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两张银行卡绑定新办理的移动手机卡,开通网银交易等功能后,出借给牛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经查,袁某某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合计单向流入结算资金824万余元,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卡余额8007元。2022年4月27日,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将被诈骗的10919元直接转入被告人袁某某农业银行卡内,随后继续转出结算。经岚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今年3月15日,袁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经审理,岚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袁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余额8028.18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因不懂法并抱有暴富的侥幸心理,虽并未亲身参与到电信诈骗之中,但其以获利为目的,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提供给电信诈骗犯,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在法庭上,袁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为不知法而犯法,后悔莫及。近年来,网络犯罪高发频发,尤其是“帮信罪”案件飞涨。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诱惑”,为了“朋友义气”将自己的“两卡”出售、出租给他人,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自己的人生产生不良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要对“高额回报”心存侥幸,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以免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本报记者李婧 通讯员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