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朋友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何确定借款是否约定利息?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邵某与二被告田某、王某系同村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先后3次向邵某借款,二被告中间也陆续偿还过邵某借款。2015年4月17日,在田某在场的情况下,邵某与王某进行了结算,王某向邵某出具4万元借条一张。
2015年6月11日,邵某通过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2015年至2020年,邵某的10万元借款在银行每年逐年倒单,2015年月利率为8.925‰,2017年至2019年月利率为7.975‰,2020年月利率为8‰。借款期间,邵某每月支付相应利息。2018年6月10日,邵某向被告田某第一次催款。值得一提的是,邵某在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之前会先向二被告索要利息,在邵某向二被告催款过程中,二被告同意支付邵某4万元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被告在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批偿还邵某共计21938元,剩余款项后经邵某多次催要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邵某称在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是5分;二被告称该笔借款未约定过利息。本案中,虽然在借条中未写明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视为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邵某可以随时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但结合邵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二被告同意支付邵某4万元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结合邵某向银行贷款的发生时间和原告提交的催款的聊天记录最早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故法院认定从2018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利息,结合邵某2015年至2020年支付银行利息的情况酌情认定月利率为8‰。现二被告偿还的利息部分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的利息,二被告尚欠邵某本金32198.52元。二被告尚欠邵某的利息从2021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8‰计付。故法院判决:被告田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邵某借款本金32198.52元及利息(利息以32198.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付)。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有无约定、明确与否系事实认定问题,主要审查双方的举证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院要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具体而言,在审查原告举证时,应判断双方在之前交易习惯中有无计息习惯、音视频证据显示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往来交易金额或双方聊天记录中显示利息等。如果出借方对利息的举证能够形成优势证据,则可以认定借款有利息约定。
通讯员景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