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牵线搭桥虚开发票 构成犯罪获刑四年

  发票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上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人介绍,通过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10%左右的开票费,从中获取好处。上官某某共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金额690余万元,税额117万元,价税合计800余万元,上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税额1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也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相关企业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应予严厉打击。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本报记者曹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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