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继子擅自出售自己居住的房屋,导致自己生活居无定所,当事人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女)经人介绍与刘某(男)相识,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虽然是再婚家庭,但与刘某的一儿一女相处融洽。婚后十年,王某与刘某两人均有稳定收入,一家人的小日子也算是过得美满。
天有不测,2015年初丈夫刘某不幸病逝,一家人伤心不已。之后刘某留下的一套200多平方米的庭院式住宅被划入拆迁范围,获得3套回迁房屋。王某想着房子本是丈夫原有,自己已经年迈,花费不多,仅需老有所居即可。2015年底,王某与继子女协商一致签订了书面分产契约,约定A房屋归王某有生之年居住,其他人不得干涉;B房屋归继子刘小某所有;C房屋归继女所有,并签字捺印。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约履行。其间,继子女偶尔也来家里看望王某。
然而日常矛盾磕碰也在所难免,一次因家庭琐事,王某与继子女发生争吵后离家。王某本以为散心回来大家又会和睦相处,但事情却出乎她的意料,家中的门打不开了。王某打电话给刘小某,却被告知其已经将锁换掉,并将房屋出售,王某以后的生活他也不再负责。就此,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王某担心自己后半辈子居无定所,于是将继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丈夫刘某留下的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与继子女签订的书面分产契约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刘某的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存在遗漏分割遗产情形,故对王某请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继子刘小某言而无信,不让自己居住,坚决要求继承丈夫遗产。
二审合议庭对案情进行了多次复盘,发现王某仅是想在有生之年住有所居,刘小某则是因担心继母王某私自处分房屋所以抢先一步把房子进行出售,并不是真的不愿意让继母居住。
二审主审法官联系了刘小某,充分发挥司法能动,通过调解,刘小某表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B房屋为继母设立居住权,让继母在有生之年居住,但同时也约定了其不得处分房屋,否则要承担大额赔偿金。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通讯员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