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煤炭资源丰富,煤矿生产过程中往往会购买大量的矿用监测设备,但一些不法分子却知假售假,销售假冒的矿用设备,谋取非法利益。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7月,被告人高某、杨某某、韩某合伙销售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高某、杨某某合伙收购假冒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宁电子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并由高某负责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余元。
2022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将收购的假冒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向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杨某某、韩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通讯员景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