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因欠钱不还的民事纠纷,欠债人却为何因此被判刑?近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事情还得从2014年说起,当年5月1日,张三(化名)向杨刚(化名)借款58万元,5月10日,再次向杨刚借款70万元。后在杨刚的追要下,张三于2014年7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2016年2月6日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两笔借款利息均支付至2014年8月31日,之后再未还款。杨刚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剩余借款,法院判决张三归还杨刚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阳城法院依法向张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张三未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之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又对张三采取搜查、拘留、罚款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张三仅陆续还款1万余元,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至今,被执行人张三不仅未按要求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收入情况,有收入后也随即进行消费或者做承兑汇票生意。
2022年,阳城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张三移送至公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决张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寄语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代价,在社会活动中也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本报记者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