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扰乱执行 被罚款

  作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明明应该履职尽责配合执行,却妄图通过投机耍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扰乱执行工作,最终自食恶果。近日,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因严重妨害执行工作,被沁源县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
  刘某与沁源县某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打起了官司。沁源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判令该村民委员会偿还刘某工程材料欠款111514.5元,判决生效后该村委会未履行。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沁源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沁源法院依法送达相关执行手续,多次传唤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但其以外出看病为由拒不到庭。执行干警前往该村民委员会调查财产状况,查询到该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信息,并依法将全部案款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王某表示,法院扣划的案款为占地补偿款等专款,该笔款项要用于补偿村民,不属于村集体财产。执行干警告知王某,应在限期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随后,王某向法院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和占地花名表等材料。法院指派干警前往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占地补偿情况,并与占地花名表中的所谓“补偿村民”一一核实后,认定王某向法院提供的占地花名表等材料系伪造、编造,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在传唤调查过程中,王某也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王某伪造、编造占地花名表等材料并提供至法院,致使法院执行受阻,严重妨害了执行工作。因此,法院依法对王某罚款3万元,王某对罚款决定无异议并已缴纳全部罚款。

本报记者刘甜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4-02-19期

  • 第2024-02-08期

  • 第2024-02-07期

  • 第2024-02-06期

  • 第2024-02-05期

  • 第2024-02-02期

  • 第2024-02-01期

  • 第2024-01-31期

  • 第2024-01-30期

  • 第2024-01-29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