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消费方式,为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网上购物看不到实物,商品的质量、效果难以确定,买家和卖家也无法面对面交流,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逐渐增多。近日,五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家住五台县的小王在浏览某购物网站时,发现一家店铺售卖的儿童加厚保暖裤售价仅29元,便立刻下单购买。三天后,小王收到商家邮寄的商品并签收。第二天,小王通过售后渠道向店铺申请仅退款(只退款不退货),并在售后期间多次向平台投诉,称商品有问题,催促店铺处理仅退款。店主小张通过平台聊天工具告知小王此行为系违法,要求小王按售后程序完成退货退款,被小王拒绝。最终,小王通过平台完成了全额仅退款,因小王的多次投诉,平台对小张的店铺罚款300元。
事后,小张认为小王利用平台规则的漏洞来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小王在售后期间的多次投诉行为给自己店铺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影响了合法的营商环境,便向五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和小张之间的信息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小张通过邮政快递向小王邮寄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商品,小王签收后又多次向平台投诉,利用平台完成了全额仅退款,平台因其投诉行为对小张店铺作出罚款处理。小王违背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平、诚信的原则,严重影响合法的营商环境,对原告小张经营的店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该院依法判决小王支付小张货款29元、邮寄费21元、材料打印费102元、平台罚款300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网购中,买家的评价往往是商品或服务质量、卖家商业信誉最直观的体现,是商家重要的无形资产。买家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作出好评或差评的权利,但评论的内容应客观公正。卖家的不当服务行为虽未给卖家造成具体财产损失,但的确带来不便,买家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前提下偶发投诉,卖家自愿给予其小额补偿,合情合理。但像小王这样的买家经过策划,仅以获得补偿为唯一目的长期连续性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系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属于对权利的滥用,是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在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认为对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而在网络上对抗,以不理性的情绪宣泄肆意贬损对方名誉,这种行为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通讯员温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