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签订离婚协议却不履行约定 须配合

  夫妻间签署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等的一种高效、低成本方式,但不是人人都能遵守协议约定并及时履行。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案件,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何某与李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20年5月6日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孩子由何某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李某有探视权;位于芮城县某小区的房屋及地下室归何某所有,该房产已于2020年5月6日无偿转让给何某父母,李某须配合房产过户后续工作;共有现金1万元归李某所有。协议签订后,李某拒绝配合何某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为此,何某诉至芮城法院,要求确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李某无条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李某并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何某提出主张,也未证实在订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何某和李某在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信守承诺,共同维护协议的效力,并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协助何某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不能证明离婚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又无法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申请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理性、审慎考虑,慎重作出承诺,并信守诺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通讯员薛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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