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很多人认为,只要受伤发生在上下班途中都应当算工伤,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近日,浑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小王是某铁运分公司的一名职工,平日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内,从宿舍到工作地点步行约需20分钟。2022年11月5日早上,小王与同事像往常一样从宿舍步行至单位上班。约7时许行至某路段时,小王突然摔倒在地。身边的同事立即拨打120电话,并通知了单位,将小王送至医院。经CT检查小王为脑出血,随即其转至另一医院治疗。同年11月22日,小王与其所在的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调查认为,小王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根据职工出勤记工单和职工签到表能看出,小王白班的上班时间为7时30分左右。小王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工作场所应理解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紧密相关的场所。小王住在职工宿舍,离开职工宿舍到工作场所的途中应理解为上班途中。小王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其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途中由于自身原因突然摔倒,并非工作原因。小王不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综上,人社局认为小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小王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认为,案涉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地点。自己日常工作的地点即在站区与周边铁路附近,摔倒受伤之处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是来往于工作区域的必经区域,属于工作地点。
他认为,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实际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与工作有关的非实际工作时间。此次在上班途中是自己已结束休息离开宿舍并步行至工作地点,处于待工作状态,自然属于工作时间。事故伤害是由工作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前其已连续高强度工作4天,加之常有的夜班长时间不能休息、无法正常作息等工作原因,导致了自己摔倒引起脑出血的事故伤害。
于是,小王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当地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书。小王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王受伤是否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前述两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如果能够证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以不用考虑前两个要素。反之,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也不能认定工伤。
本案中,原告小王认为其受伤符合前述第二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法院认为,该项规定应满足三个条件: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伤害发生在工作区域内;劳动者所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当与本职工作或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相关,比如上班前准备工具、开机调试、进行装备等,或者下班后清洁场所、收拾工具、卸下装备等。
【裁判结果】
本案中,小王系在徒步上班途中因自身原因摔倒导致受伤,虽然接近工作时间,但事发地不在工作区域,更不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且上班途中受伤,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事务。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浑源法院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工伤两种。并不是所有上班路上发生的伤害都属于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的工伤认定,应具备如下要素,且缺一不可: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和各种证据。
本报记者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