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杜乃民)“南法官,还有10分钟就下班了,你怎么又要抱着案卷出去?”“就那个交付房子的案子,今天终于要交房子了,我赶紧过去看看情况。”近日,在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组织协调下,一场长达3年的交房争议终于完美解决。
3年前,谭某与仪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谭某名下的房屋以45万元的总价出售给仪某,协议签订后,仪某如约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不料,出卖人谭某的妻子对出售房屋的决定持有异议,导致房屋交易一事长期搁置。后仪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谭某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同时仪某继续支付剩余的25万元购房款。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承办法官了解到谭某在装修另一套住宅,其希望能在案涉的房屋中居住到今年6月份,仪某也表示只要房子办理完过户并交付,自己就支付剩余购房款。鉴于双方主观上均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积极性,只是在履行的先后顺序上产生了争议,为了本案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官多次在下班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买受人仪某先交付15万元,之后办理过户手续,待谭某今年3月中旬前交付房屋后,仪某再支付剩余的10万元。协议达成后,将近半年的时间里,法官下班后便时不时地路过案涉房屋,询问谭某房屋装修和搬家的进度。
终于到了交付日,在法官的积极组织下,双方验收房屋完好后,仪某当场将剩余的10万元交付给谭某。